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公司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內部董事及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保護中小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促進公司的規范運作,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三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條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要有1/3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會計專業人士。
前款所指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會計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第七條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第八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第九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股份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第十三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十五條 獨立董事在任職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公司獨立董事還享有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獨立董事應在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本工作制度第十六條之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當兩名或以上獨立董事一致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本公司及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制度解釋權歸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公司原《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動廢止。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